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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應注
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
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
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如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
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檢察官認對案情或證據之
認定無必要者,應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