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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各法院檢察署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
件數。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
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以經承辦檢察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檢察長核可,並各
以書面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分別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
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
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