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郵務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其送達處所與法院不在同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