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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調職、辭職、休職、停職、免職、退休等
應報送動態登記,及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報送成績審查之程序,準用前條送
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