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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辦法之逕予獎懲,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獎懲事實,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後,函報法務部,記一大功或大過者,並送銓敘部核備。
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應予登記,並於年度終了時,列入考績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