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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直接交司法警察機關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