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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指揮證損壞不堪使用者,得附繳原證,聲請更換。
指揮證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並陳報所在機關備案,聲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