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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