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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奉派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之人員,不得藉故刁難、拖延、需索,或接受招待
、餽贈,或將被告帶至其他處所辦理與覓保,責付無關之事件,違者從嚴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