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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
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於被告具有
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