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外國財團法人經認許者,應自收受認許文件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辦理事務所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