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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律師證書影本。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五、受聘僱外國人學歷、工作經歷、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受聘僱外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但得由網路確認已繳納審查費者,得予免附。
前項第三款之聘僱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律師之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之地址。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在臺住居所及其本國或本國以外之固定住所。
三、受聘僱外國人之職位及工作內容。
四、薪資之給付方式及金額。
五、聘僱期間及其起迄日期。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其於外國作成者,法務部得因審查之必要,要求該文件需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