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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當事人應共同選定仲裁人一人或各選定一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得約定由仲裁機構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或二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未有前項約定,且屆期未能選定仲裁人者,得由當事人一方商請仲裁機構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為調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