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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習律師於完成實務訓練時,指導律師應填列學習律師之實務訓練成績評定表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學習律師停訓、退訓時,亦同。
前項實務訓練成績評定表,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