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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為就讀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及其附設之國
語文教學機構之留學生者,除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外,並應依本辦法規定
向法務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