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檢具法務部核發之許可函及有關文件
依規定辦理簽證及居留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