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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
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