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病理專科法醫師。
二、精神專科法醫師。
三、臨床專科法醫師。
四、牙科專科法醫師。
五、毒物專科法醫師。
六、生物專科法醫師。
七、其他經法務部指定之專科法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