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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實施尿液篩檢之結果,發現其涉嫌施用其他級別、品項之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