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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醫療人力,由醫療院所自循程序充實,經費自行負擔;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加強戒護安全設備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視委託需要,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