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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重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