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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法院檢察處發還各種案款或貴重贓證物品,應由主辦業務單位承辦人
員依據有關書類核對原案,製作發還通知一式三份,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附卷,第三聯通知會計室製票發還。
前項發還款項,如具領人,距該檢察處較遠,而發還金額較小,(暫定一
千元以下主管機關可視物價指數機動調整。) 可利用郵匯發還,其處理程
序 (1) 業務單位向當事人寄發發還通知時附委託書及空白收據。 (2)
當事人填寫委託書 (委託該法院檢察處交郵代匯,並同意郵匯費在發還款
內扣除) 及收據 (註明身分證號碼、住址貼足千分之四印花稅票或繳還原
繳款收據免貼印花) 以雙掛號寄還原業務單位 (3) 由業務單位轉知會計
室辦理發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