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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
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