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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
二、關於案件之分配。
三、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劃、紀錄。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查詢案件簿冊之編製。
七、關於收結案件及各種報表之編製。
八、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書記官並應受配置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