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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分發學習人員,應照左列順序分期學習,由各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
指定推事、檢察官一員或數員負責指導:
一、法院紀錄事務。
二、檢察事務。
三、刑事審判事務。
四、民事審判事務。
五、民事執行事務。
六、監獄管理事務。
任指導之推事檢察官已否盡職,視學習人員成績優劣,列入該指導人員年
終考績,由各該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隨時考察,層報司法行政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