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