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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首長得保舉優秀人員升遷。
保舉升遷時,應就被保人之忠誠、品德、氣質、學識、工作能力、服務態
度、精神體力及其他各方面為綜合之衡量,密陳有決定權責之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