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以外之委任職人員,其派免遷調,依左列之規定: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委任人員,由檢察長決定。
二、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檢察處及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委任人員,
由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決定。
三、省區未設高等法院檢察處者,其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地方法院檢
察處、或看守所委任人員,分別由各該首席檢察官、看守所所長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