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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軍法人員聲請審查成績,應開具履歷,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之資格,檢取最後連續制作之判詞三十份或其他與審判有關之著作或文稿,連同學歷經歷及登記合格之證明文件、證明書之印花稅費,暨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四張,呈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分別核轉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