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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主管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與各機關刑事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諮商及協助。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與資恐防制業務之政策研擬、推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