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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經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參加研習。研習及格者,始得派任。
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研習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