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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檢察書類擬作及偵查計畫擬定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筆試總成績之計算,以上開二科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數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