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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