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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發現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情事者,本院得通知限期改善或說明;屆期不改善或未說明者,除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外,並得請求支付依第五條第三項所訂應收計價數額三倍之賠償金。多次違反者,得按違反次數累計計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