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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欲利用前條第一項資產者,應向本院申請,並經本院審查同意後,方得利用。
前項申請經本院審查同意者,本院應作成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雙方之權利義務。
三、爭議處理。
四、其他保護衍生資產之事項。
第一項之申請及同意得以書面、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經審查同意者,本院得以資訊載具、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或雲端傳輸等方式提供利用。
第一項審查原則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