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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藏品圖像及出版授權利用之權利金優惠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如為非營利用途,得以收費標準表五折計算。
二、與本院有互惠關係之國內外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得以對等原則優惠。
三、法人團體或個人捐助本院各項活動推廣者,其捐助金額於同一年度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以每達一百萬元為單位,本院無償提供藏品圖像一張,作為捐助者產品廣告宣傳及行銷之非直接營利目的使用,使用期限為二年。
四、對本院學術研究、文物典藏、形象宣傳、創意設計研發及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之案件,繳交企畫書並經本院專案核定者,其權利金得以專案議約。
五、本院因公務政策需要,得以公開徵求授權印製出版品或電子書方式辦理。但其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收費標準之五折。
六、有關本院藏品圖像著作權合理範圍內之使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