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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
十日內函送本會許可變更,並於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
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送本會
備查。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先由監察人審核,
並附審核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