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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二次,並應將會議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
函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