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已於幼獅工業區內設廠廠商增資、改組、轉讓時,其出資人、參與人及受
讓人之條件應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股票上市之公司除代表人外之股東。
二、於幼獅工業區開發前即在區內設廠公司之代表人。
三、承租幼獅工業區內廠地、廠房設廠者,但其承租以一次為限,租期最
長不得超過五年。
四、於幼獅工業區設廠滿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