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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投資人:指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不包括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或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本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發起人。
三、專案發起人:指發起專案,與各共同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書,且為執行該專案之人,其資格限於依我國法令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投資期間達二年:指投資人自繳納股款、出資額或投資額之日起算,連續持有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額達二年。
五、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指投資人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申報無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年度。
六、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人之各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人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七、創立: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設立登記。
八、增資擴充: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九、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指由行政院核定後經本部公告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