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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文化藝術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依第四條申請之展覽、拍賣活動交易資料及適用本辦法分離課稅規定情形,彙報文化部及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