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文化藝術事業依前條規定所留存之資料,應以原本之方式自行留存,並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算留存至少七年。
文化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及前項辦理情形進行查核,並列為本辦法相關審查作業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