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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案之認可結果,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經認可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本部應以公函併附申請書及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清冊通知司法院及法務部,另公告於本部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