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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評選或評審方式辦理者,應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
前項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者,應優先以前條專業及執行能力評選或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