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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研訂標準化之國家語言書寫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