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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為提供國民適切服務,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作為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