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各國家語言能力認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認證應徵收之規費,必要時得免徵、減徵或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