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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款基礎調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歷史脈絡研究:
(一)古蹟本體以外,得以體現整體古蹟價值、空間紋理等元素之價值指
認與評估及其歷史沿革。
(二)得以彰顯古蹟價值之外貌及其觀覽通道之認定及評估。
(三)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範圍及緩衝地區之認定及評估。
(四)計畫範圍內其他相關空間紋理論述及城鄉發展造成古蹟環境影響之
說明。
二、現況調查:
(一)有關之文化及自然資源。
(二)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權屬、土地使用現況、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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