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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或受理申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時,應尊重文化資產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意願,並提供其專業諮詢。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審議前,應依據文化資產類別、文化特性與民族屬性組成專案小組,就審議項目與基準,及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進行評估。
前項專案小組,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其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專案小組全體成員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