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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以下簡稱文化資產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必要時,應移撥相關機關(構)保存展示。